
消费者参与物价监督的方式并不违反市场原则,而是完善市场机制
【《财经网》专稿/特约作者 汤敏】通货膨胀已经成为当前民生中最受关切的问题。随着国际粮价的不断飙升,当前通胀形势日趋严峻。为防止物价从局部上涨变为全面上涨,我们不但要在宏观政策上把握好力度,还应该加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消费者对物价上涨的制约作用。
为解决消费者与厂商在物价问题上的权利不平等,可以考虑采用参与式的方法,提高物价管理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对物价变化的知情权,让消费者更多参与物价监督和对不合理涨价行为的制约行动。
消费者对价格形成参与不足
国家统计局最近发布的价格数据显示,通货膨胀有从以食品为主的价格上升逐渐蔓延到很多其他领域的趋势。最近,国际粮价与石油价格不断攀升,国内原材料与劳动力价格也在不断上涨,这些都在推动生产成本上升。除食品价格外,耐用消费品的价格也开始攀升。如没有强有力的措施,不能排除有从局部通胀上升到全面通胀的危险。
除了宏观措施,目前价格控制措施主要由政府物价部门来执行。在物价较大规模上涨的情况下,物价部门人手不足,难度较大。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市场的另一部分重要参与者——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价格上涨。在与通货膨胀的博弈中,消费者的声音十分微弱。与厂商相比,消费者的信息既不透明也不对称。加强消费者在市场博弈中的作用,是完善市场经济的重要课题之一。
在当前的价格形成机制中,消费者参与的形式与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不足。消费者反抗厂商提价的惟一方式只能用脚投票。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用脚投票的方式大体是有效的。但在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中,情况就有所不同。在规模越来越大、产品越来越集中的超级市场中,一种商品只让几个品牌入市,形成了一定的局部垄断。对生活必需品如肉类、粮、油、副食品的价格上涨等,消费者的博弈力量相对来说就弱得多。
消费者的信息也不足。他们对什么品牌提价、什么品牌没有提,什么地方提价、什么地方没有提,并不一定很清楚。在商家联合起来提价时,消费者更是无能为力。
在当前市场价格形成体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是一个普遍的国际现象。为弥补市场缺陷,除政府对价格的监管之外,很多国家通过发动消费者参与来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在欧洲很多国家,强大的民间消费者团体协会向消费者提供大量信息。他们不但提供各种商品的价格,还包括各种商品的质量对比、性价比等。日本的消费者运动最早也是从监督物价开始的。“二战”刚结束时,日本商品短缺,物价飞涨。1949年,由家庭妇女为主组成了关西主妇联合会。该联合会成立后,首先就以降低物价为重点开展活动。因当时正常价钱在40元的牛肉,涨到了250元,于是主妇联合会便要求牛肉降价,否则动员主妇不买牛肉。类似的活动对当时降低黑市物价以及稳定物价起了很大作用。
如何加大消费者参与
在中国,可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有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权,通过加大市场透明度,鼓励消费者参与对商品价格的监督,制约部分不合理的物价上涨。具体办法如下:
首先,应增加物价的透明度。信息不足削弱了消费者的选择性。要增加物价的透明度,应不断公布各种商品不同品牌、不同地区的价格比较,通过网络、公益电视广告、在超市前发放免费价格杂志等方式,使消费者能够方便、及时地获得这些信息。通过这类信息的发布,让消费者多购买那些不提价品牌的商品,使不提价厂商能通过薄利多销来赚钱,而让那些提价厂商很快地失去相当一部分市场。这样就能产生一定的内在压力机制,遏制厂商提价的冲动。
第二,消费者可参与有关政府部门对物价的监督。对于商品的提价,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厂商应该承担向消费者说明提价原因的义务。如果提价的原因是成本的增加,消费者就可以去调查是否属实。如果提价的原因是市场供不应求,厂商也应加以说明。一旦人们了解到提价的原因,经舆论宣传后,也不排除一部分消费者有可能会调整消费品牌,或更多地使用其他替代品。同时,应该把审批与讨论的过程透明化,在网上公布全部记录。当然,厂商有可能报虚假成本数据。在网上公布后,这一记录可以由更多的消费者来评论,来检查。
第三,消费者监督还应包括对物价的广泛监督。在通货膨胀快速上升期,仅靠物价部门的几个官员是不够的。消费者群体数量大,而物价上涨又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关系重大,他们应该有权力参与对物价的监督。消费者参与还可以制约个别官员与厂商勾结提价的风险。
这些消费者参与物价监督的方式并不违反市场原则,而是完善市场机制。加强消费者的参与权,是为了制衡厂商在市场中权力过大,以及市场透明度不够的问题。这与用行政手段直接控制物价并不一样。民间参与能从另一个角度对厂商的不合理行为有所制衡,效果往往更好。
当然,在对物价的监督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防止另一种倾向,特别要防止“多数人暴政”。如果产品价格完全由消费者投票来决定,就有可能出现所有商品一律不准提价的现象。这样的结果也不利于市场发展。厂商老作赔本买卖,就会减少甚至停止生产,最后我们不得不回到短缺经济中,甚至要回到计划经济中的定量供应,这也不可取。
理想的状态是:厂商有最终定价权,但也有向消费者说明其提价理由的义务。消费者有知情权、质询权,有用脚投票的权利,但不应该有最终定价权。政府责任更多的是应该帮助社会来解决透明度的问题,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解决消费者权利缺失的问题,而不是直接对物价进行控制。
这种加大消费者对与他们利益相关事务的参与度的措施,是符合“十七大”提出的“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原则的。参与的核心在于,让利益相关的主体在一个既定的法律程序框架内,有序地进行利益与意见的沟通。
当前,参与式方法已经在许多领域试点。例如,参与式的模式已经大规模地运用到扶贫领域,被称为参与式的整村推进模式。在有关试点社区政府的组织下,群众参与政府对社区预算的编制、公共项目的选择、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的实施与验收。试点实践证明,参与式的方式不仅加强了对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更提高产了政府财政资源及公共服务分配的透明度与使用效率。
第四,其他一些建议。
要搞好参与式价格监督,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消费者很分散,要把他们的意见收集起来很不容易。当前消费者协会的主要工作是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控制物价不在他们的主要工作范围内。而且他们人手少、任务多,很难完全胜任组织消费者广泛参与物价监督工作的任务。
可以考虑先以社区为单位,由社区政府牵头组织群众成立民间的物价监督小组,或社区的民间消费者协会。社区是最基层的组织,大部分的商品又是在社区中销售,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消费者比较容易动员组织起来开展活动。
由于参与式的价格监督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要通过试点来摸索经验和制定一套可操作的程序。建议在一两个城市选一些社区为试点,由简入繁,先易后难。先从与民众关系最密切的粮油、肉类以及基本副食品开始,再逐渐扩大到其他生活必需品;先从社区开始,再扩到大区,最后扩大到整个城市。
一些大公司产品的定价是全国性的,对他们的价格应如何监督,还要在实践中摸索经验。对这种跨省市的定价问题,可能更多地需要政府部门的监督。但是当地分销商也有向本社区群众解释提价理由的义务。当时机成熟后,参与式的价格监督还可以考虑扩展到房地产、医疗、教育等这些公众最为关心的领域中去。■
作者汤敏为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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