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定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提前申报,批发、零售企业必须调价备案
【《财经》网综合报道】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宣布,即日起对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在内的部分重要商品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当天,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式和具体办法。依据《办法》,这次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涉及品种有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
提价申报主要是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办法》规定,有关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当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
调价备案则主要是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办法》规定,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如果对价格主管部门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同时,提请重新审议。
国家发改委表示,列入政府价格干预范围的应当是在当地市场占有较大份额,价格变动对当地市场影响较大的企业。规定“达到一定规模”,主要是考虑列入干预的品种,均是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产品,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要求所有企业都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和备案。
考虑到方便面、食用植物油、乳品生产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少数大企业生产的数量在全国市场占有较大比重,因此,《办法》规定,上述行业中占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报。
国家发改委强调,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和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以及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国家发改委同时表示,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是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干预措施。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其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秩序,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稳定社会心理预期,而不是冻结价格,不会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也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国家发改委称,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将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此前,国务院1月14日召开了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决定对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1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大对价格操纵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中操纵市场价格、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企业最高将被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7年5月份以来,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8月份以来,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5个月超过6%。2008年1月上旬,36个大中城市豆油、猪肉、牛肉和羊肉零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58%、43%、46%和51%,对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
(《财经》记者 徐明)
| 最新点评 | 热点文章 | 一周精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