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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罚款上限提至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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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改委称,价格干预不会改变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财经》网综合报道】针对高位运行的商品价格,国务院再次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1999年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下称《规定》)作出第二次修改,加大处罚力度。
  国务院法制办、发改委负责人解释说,近来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涨趋势,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新修订的《规定》主要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以及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力度,将最高罚款额度提至100万元,修订前处罚限额为40万元。《规定》还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处罚规定,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撤销登记。
  同时,《规定》明确,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其中,“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据《财经》了解,2007年8月至11月,中国CPI连续四个月上涨超6%,其中11月以6.9%的涨幅创出多年新高。日前,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的数据显示,12月份除部分商品价格有所回落外,中国主要商品价格总体上升。
  《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进行临时干预措施。
  该负责人表示,价格干预不会改变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只会有利于抑制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

    (《财经》实习记者 符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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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商品价格整体上升
11月通胀再创十年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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