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没收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被处罚款176万余元
【《财经》网综合报道】中国证监会近日宣布查处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案。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还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打非法证券活动。证监会表示,随着《通知》的出台,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受到惩处。
据新华社消息,证监会已于近日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案,没收其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不过证监会没有披露周的身份。
所谓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是指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影响证券的正常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的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或卖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调查,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通过徐某账户,在上午10点41分至11点2分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买单,申报买入大同煤业4009万股。申报价格从第1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在10点42分至11点4分期间全部撤单,平均每单驻留时间1分钟至2分钟,最短驻留时间为31秒。在最后一笔撤买的8秒钟后,周建明以10.36元卖出99.9万股,随后又在3分钟内以10.36元卖出330多万股。
在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周建明采用上述手段,先后操纵四川路桥、G同科、G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G嘉宝、中炬高新、安阳钢铁、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贵研、*ST运盛、成都建投等14只股票价格,共获取违法所得176万余元。
证监会表示,周建明频繁大量买入申报的目的显然是人为地造成相关股票交易极度活跃、价格迅速上扬的假象,以影响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推高股价,随后再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所持有的股票。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证监会此前曾发布并试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下称《办法》),对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八类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
为将操纵行为和正常竞价行为区分开,《办法》规定只有如下情形发生时,才被视为虚假申报操纵:行为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申报笔数或申报量,占统计时段内总申报笔数或申报量的20%;行为人能够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
(《财经》实习记者 温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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