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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简化企业债发行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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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先“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

  【《财经》网综合报道】1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称,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已改革,由原先“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
  发改委表示,之所以简化其发行程序,是为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不过,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除外。
  在简化发行核准程序之前,中国企业债的发行审核是两步审批:先由发改委在收集一定量的企业发债申请后集中向国务院报批;然后再审批各企业债的发行方案。审批环节的繁复导致发行过程耗时过长,往往使企业错失发债最佳的市场时机。
  此次发行核准程序简化后,中央直接管理企业可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改委收到申请后,直接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
  与此同时,发改委也完善了企业债券市场化约束机制,表示企业可以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企业债发行核准程序改革和发行约束的放宽,有望给萎靡不振的企业债市场带来生机。
  不过,发改委也明确,可发行企业债的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发行的累计债券余额不能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债券的利率可以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发改委明确了发行企业债筹集资金的用途,即必须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财经》实习记者 符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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