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税实施条例颁布,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有相应调整
【《财经》网综合报道】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消息,2008年2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据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称,这一修改主要是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
第二,调整了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涉外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据三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使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作出相应修改,将于2008年3月1日起与《个人所得税法》同时施行。■
(《财经》实习记者 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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