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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非法的利益链条之所以存在,源于器官市场供需间的巨大缺口。不包括外籍人士的需求,国内每年也有约150万名患者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器官,但其中能等到移植机会的只有约1万名,比例为150∶1。同时,由于国内器官捐献体系尚未建立,医疗监管不力,法律法规缺失,器官移植出现地下黑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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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非法链条的存在,源于器官市场供需间的巨大缺口。不包括外籍人士的需求,国内每年也有约150万名患者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器官,但其中能等到移植机会的只有约1万名,比例为150∶1。
在此其中,中国每年有近100万靠透析生存的肾病患者,2011年,国内全年合法肾移植不到4000例。市场缺口带来的暴利催生出“肾源公司”,这些组织不仅“满足”国内市场需求,还使得中国成为外国患者“移植旅游”的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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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颁布的《移植条例》中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先于捐献者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者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正因为后半句表述为器官买卖埋下隐患,因为器官买卖大多涉及伪造“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虽然在2010年,卫生部组织拟定《移植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对活体器官移植出现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但至今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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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违反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明确了行政处分、限期整改和处罚等条款,但迄今没有刑法意义上的人体器官买卖罪名。虽说近些年来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安检做出审理,但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只能以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非法经营罪处罚较轻,与器官买卖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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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器官地下交易网络,并非存在一时。除了举报之外,有很多信息能够顺藤摸瓜。比如,卖肾时,百度了一下“肾源”,信息丰富得让他吃惊:“电话、QQ号都有。”这些情况都充分的表明,监管者如果闭目养神,或为利益所左右,就形同虚设。因此相关部门应对于违法违规的器官移植买卖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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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何林宣、叶卫华、甄鼎、司振桥四名“肾源中介”被以非法经营罪公诉至北京市朝阳法院。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何林宣等人在本市朝阳医院,为患者张某、韩某、刘某提供肾源,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经营额为人民币37万余元。2009年间,何林宣伙同叶卫华、甄鼎、司振桥等人在朝阳医院,又为多名患者提供肾源,经营额为人民币8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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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在被告人房某、杨某某在“大海”、“江涛”(另处)等人的组织下,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召集出卖自身器官的人员。2009年10月下旬,被害人许某某、李某某等人被召集至上海市金山区后,由被告人房某带领杨某某、乔某某等人采用扣押身份证、手机和言语威胁等方法,限制上述人员的人身自由于金山区金山卫镇某村和山阳镇某村等地直至2009年12月27日。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房某、杨某某、乔某某为组织买卖人体器官,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乔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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