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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我国每年因病需器官移植约有150万人,而合适“供体”仅能满足其中1%,有时甚至连1%都不到。庞大“器源”需求,以及稀少“供体”,滋生出庞大器官移植地下链条。


    中国每年有近100万靠透析生存的肾病患者,2011年,国内全年合法肾移植不到4000例。市场缺口催生出“肾源公司”,这些组织不仅“满足”国内市场需求,还使中国成为外国患者“移植旅游”的目的地。【详细

依附于中介人之间的网络,年轻的卖肾者、医院科室承包商、逐利的医护人员和有需求的境外人士,共同完成了一条地下器官交易的完整链条

无知的供体

据目前公开披露的多起非法买卖器官案,黑市供体多为学生、刚进入社会的青年人。这些人因经济拮据、年轻、健康、易被说服而受到中介的青睐。然而,更令人惊讶的事实是,在目前公开报道的多起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件中,由卖肾者转化而来的“肾源中介”比例很高。 【详细】

无良的中介

中介在这条利益链条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他们的工作还包括安排供体和受体的食宿,并且在适当的时候给他们以精神安慰,以“帮助”完成手术。他们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负责联系医院和医生。 在卖肾链条中,互联网的作用不可小觑, 据警方介绍,卖肾中介一般都有自己的QQ群和网站,各地的中介人通过互联网分配资源,每个角色都能按贡献大小分一杯羹 。 【详细】

无德的医生

2011年4月18日,卫生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于违规的医务人员,要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至当年末。 买卖人体器官虽被法律禁止,总有一部分的医院和医生为何无视法律、利欲熏心纠缠于人体器官买卖网络中,其器官移植的专业性决定了医院和医生处在核心位置,没有他们参与,人体器官买卖不可能顺利完成。【详细】

无法的受体

器官移植的受体,除了国内有需要的患者外,国外有需要的患者也会通过“器官旅游移植”的方式接受器官移植。所谓“器官旅游移植”,即外国居民以旅游的形式来到中国接受器官移植。由于价格相对低廉,每年都有类似案例发生。这种与支付能力较弱的国家病人争夺器官资源的行为,违背了世界卫生组织所倡导的伦理准则和国际惯例。【详细】

北京首例买卖人体器官案

2010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北京首例买卖人体器官案,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被告人刘强胜也曾经是一名供体。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4月至5月,刘强胜等四名嫌疑人在北京、河南招募非法出卖人体器官的“供体”,并于2009年5月13日在海淀区某医院,居间介绍“供体”杨某与患者谢先生进行肝脏移植手术,收取谢先生15万元。 详细

河北省首例买卖人体器官案

2010年10月,河北省邢台市桥东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批捕犯罪嫌疑人李某,该案是河北省首例买卖人体器官案。检方称,2009年8月,曾经有过卖肾经历,熟知买卖器官流程的李某,开始在网上发布“肾源买卖信息”,并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供体”。至案发前,李某已招募各地21岁至28岁的卖肾者50余名,先后介绍20余人,以4万元的价格进行肾脏买卖,从中非法获利10余万元。 详细

这条非法的利益链条之所以存在,源于器官市场供需间的巨大缺口。不包括外籍人士的需求,国内每年也有约150万名患者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器官,但其中能等到移植机会的只有约1万名,比例为150∶1。同时,由于国内器官捐献体系尚未建立,医疗监管不力,法律法规缺失,器官移植出现地下黑市。

市场供求缺口大

 这个非法链条的存在,源于器官市场供需间的巨大缺口。不包括外籍人士的需求,国内每年也有约150万名患者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器官,但其中能等到移植机会的只有约1万名,比例为150∶1。 在此其中,中国每年有近100万靠透析生存的肾病患者,2011年,国内全年合法肾移植不到4000例。市场缺口带来的暴利催生出“肾源公司”,这些组织不仅“满足”国内市场需求,还使得中国成为外国患者“移植旅游”的目的地。 【详细】

国内器官捐献体系未健全

2007年颁布的《移植条例》中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先于捐献者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者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正因为后半句表述为器官买卖埋下隐患,因为器官买卖大多涉及伪造“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虽然在2010年,卫生部组织拟定《移植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对活体器官移植出现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但至今未出台。

相关法律缺失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违反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明确了行政处分、限期整改和处罚等条款,但迄今没有刑法意义上的人体器官买卖罪名。虽说近些年来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安检做出审理,但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只能以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非法经营罪处罚较轻,与器官买卖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相适应。

监管不利

各种器官地下交易网络,并非存在一时。除了举报之外,有很多信息能够顺藤摸瓜。比如,卖肾时,百度了一下“肾源”,信息丰富得让他吃惊:“电话、QQ号都有。”这些情况都充分的表明,监管者如果闭目养神,或为利益所左右,就形同虚设。因此相关部门应对于违法违规的器官移植买卖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姑息。 【详细】

2011年朝阳区法院”肾源中介“案

2011年2月,何林宣、叶卫华、甄鼎、司振桥四名“肾源中介”被以非法经营罪公诉至北京市朝阳法院。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何林宣等人在本市朝阳医院,为患者张某、韩某、刘某提供肾源,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经营额为人民币37万余元。2009年间,何林宣伙同叶卫华、甄鼎、司振桥等人在朝阳医院,又为多名患者提供肾源,经营额为人民币8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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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金山区器官中介案

2009年6月在被告人房某、杨某某在“大海”、“江涛”(另处)等人的组织下,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召集出卖自身器官的人员。2009年10月下旬,被害人许某某、李某某等人被召集至上海市金山区后,由被告人房某带领杨某某、乔某某等人采用扣押身份证、手机和言语威胁等方法,限制上述人员的人身自由于金山区金山卫镇某村和山阳镇某村等地直至2009年12月27日。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房某、杨某某、乔某某为组织买卖人体器官,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乔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没有捐献就没有器官,没有器官就没有器官移植。如何规范和完善器官移植体系,如何改善器官移植供求缺口大的现状,就需要相关部门对此作出相应的努力。

拓展捐献渠道

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表示,中国正在努力开拓遗体器官来源,建立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遗体器官捐献和分配体系。他表示“我们要在提高公民遗体器官捐献自觉意识的基础上,努力开拓遗体器官来源,建立符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遗体器官捐献和分配体系,才能满足人们对器官移植服务的需求。”

规范器官捐献体系

2011年在《中华器官移植杂志》中写道,截至2009年底,移植器官中又超过65%来源于死刑犯,其中有超过90%的尸体器官来源于死刑犯。但是,死刑犯器官移植和活体移植均非良久之策,若不建立公民自愿捐献器官体系,器官移植则为无水之源。因此,建立和健全符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议题器官捐献和分配体系,刻不容缓。

加强相关法律建设

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新增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项新增罪名弥补了一个空白。此前,买卖人体器官案件,多以“非法经营罪”处理。而这与买卖人体器官案件的特征、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

加强监管力度

 卫生部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自2010年4月8日至2011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行动。卫生部表示,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情况进行排查,重点对非移植医疗机构违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严格执法,决不姑息。”

南京首例贩卖人体器官案

2011年4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了贩卖人体器官的犯罪嫌疑人苏东伟。这是南京市破获的首例组织贩卖人体器官案件详细

山东德州贩卖人体器官案

2011年9月,山东省德州市人民医院三名医护人员涉嫌参与非法组织人体器官买卖,在河北霸州被警方抓获。警方报道称,三人分别是医生、麻醉师、护士,通过中介人在霸州进行取肾手术,收取买方28万元。 【详细

北京西城区器官中介案

2011年2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非法买卖器官的中介人刘韫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董兵岗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该案由刘强胜交代引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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