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邮寄物品关税9月1日起调整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0年09月01日 09:35
从9月1日起,取消过去对个人邮递物品的免税额,并且对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 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财经》综合报道】海关总署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的新规9月1日起正式实施,邮递进入中国境内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物品,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海关总署7月2日颁布2010年第43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在这一公告中,海关总署明确规定,从9月1日起,取消过去对个人邮递物品的免税额,并且对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 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此外,公告还对个人邮递物品做出价值限制,即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有意见称,9月1日实行的关税新政,标志着个人境外代购“免税时代”的终结,境外代购的成本将大大增加。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则强调,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显然易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它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

  该负责人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商品匮乏,经邮递渠道进出境的物品总量较小、内容单一,主要为个人物品。为照顾侨眷,中国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给予一定幅度的免税优惠。

  而在此前,个人邮递物品的征税是按照1994年发布的相关个人物品入境免税规定执行的。根据该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如今大部分进境邮件不再是亲友间馈赠的物品,进出境邮件的性质已向交易性质的商品为主转变。最近,网购、邮购、海外代购等业务发展迅速。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将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伪报为个人物品,利用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规定,通过邮递、快件渠道进境,逃避监管。这种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也逃避了国家对进口货物的管制,使相关商品在缺乏安全、卫生和质量把关的情况下流入国内市场,消费者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该负责人表示,今后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经审核确属个人自用,可按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对旅客自用物品,中国海关总署规定,居民旅客携带电器总值5000元人民币以内、非居民旅客携带总值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关税新政的影响已经显现,在9月1日之前,已经有部分海外代购的卖家在其网站公告,由于海关总署新政导致经营跨国快递业务的公司停转,甚至有卖家惊呼海外代购的“免税时代已经结束”。

  进口免征额由此前的最低400元降为50元,海外邮递的成本会随之增加。一位负责奢侈品代购的某网站负责人指出,完税价300元以上的化妆品,按50%的进口税率计算,代购成本平均会提高30%。而一些完税价在2000元以上的高档服装品牌,按45%的平均税率计算,代购成本会增加一半。

  按照海关总署2007年发布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奶粉的完税价是每千克200元,税率为10%;香水、乳液、粉底等化妆品的完税价都是每件100元,税率为50%。

  有熟悉通关流程人士告诉腾讯科技,未来海外代购的出路可能有两个:一是把原来从日韩、欧美代购的产品换作港货;一是依然从日韩、欧美进货,但是需要在香港中转,再送往内地。

(网络编辑 刘玥)

   附: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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