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推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措施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0年08月20日 20:22【《财经》记者 要雪梅】8月20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对第二阶段的改革措施做了具体部署。证监会称,在前期的基础上,这一阶段改革将进一步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等。
根据《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目前中国A股市场参与询价和配售的对象限定为基金公司等六类机构,同国际市场相比,可参与机构的种类、数量相对有限,且主承销商不能挑选。证监会称,但是从现阶段来看完全放开条件尚不成熟,为此,《意见》进行了一定尝试,适度扩大网下询价机构的范围,允许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
询价过程是一个买卖双方价格博弈的过程,各环节信息公开有助于提高透明度,强化对询价机构的约束,合理引导市场。《意见》进一步提高定价信息透明度,主要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要求主承销商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关键结论和主要参考信息;二是披露网下机构报价情况。
市场化的定价机制需要更加灵活的发行承销机制与之配套。《意见》明确提出了,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具体要求是,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
证监会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新股发行进展有序,各项改革要求逐步落实,达到了第一阶段改革目标。把发行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成为市场共识,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
2009年6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推出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分阶段逐步推出各项改革措施。截至2010年6月底,共有295家企业按照新办法发行新股。■
(网络编辑 张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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