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报道公司内幕遭属地警方全国通缉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0年07月28日 13:37
针对记者仇子明的通缉令于2010年7月23日由遂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签发;报道“纸包子”新闻事件的记者訾北佳,曾因损害商业信誉罪获刑

  【《财经》记者 张有义 徐凯】针对记者仇子明的全国通缉信息,至今仍可在除浙江以外的多个省份的公安机关查询。此前,《经济观察报》发表了有关凯恩股份(002012.SZ,下称凯恩股份)内幕署名仇子明的系列报道。

  2010年7月28日上午,针对记者仇子明遭通缉一事,《经济观察报》副总编辑王胜忠向《财经》记者表示:此事件是上市公司对公众知情权的践踏,是对新闻报道的不尊重。经济观察报社已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并将此事件正式上报中国记协和新闻出版总署,申明记者因正常报道而遭遇报复的不公遭遇。

  6月5日,仇子明采写了批评性报道《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批评这家公司在过去的改制、土地转让以及上市公司资产转让等环节存在问题,涉嫌国有资产流失。而凯恩股份实际控制人王白浪自今年1月开始大幅减持凯恩股份股票,截止报道日期套取现金近2亿元。

  6月22日,仇子明再次对凯恩股份采写了调查性报道《凯恩股份再调查:隐瞒的关联交易》。报道称,凯恩股份涉及到的凯丰纸业的收购,以及另外两宗对浙江亨宝德纸业的收购行为中,均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嫌疑。

  仇子明是《经济观察报》上海记者站记者。7月27日,一则微博透露了浙江遂昌县公安局正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全国通缉仇子明。遂昌县是凯恩股份总部所在地,隶属于浙江丽水市。

  7月27日晚仇子明通过其微博表示,“我知道我会被锁定IP,但我发完这条微博就换地方了。之所以出来说话,就是我不怕,我所报道的都是事实”。他同时称:“公司找人行贿我未遂。我的消息也很灵通,公安部刚通缉我,我就知情了,我是潜伏,不是潜逃,只是不想进去了吃苦头。”另一条前些日子的微博则称:“公司贿赂我5位数以上的钞票,不要;公司贿赂我一台笔记本电脑,不要。公司行贿我本人未遂,变相行贿我的报社,6位数以上的广告费,差点谈妥,但我的编辑和部门领导不同意,多方斡旋,最终宁可不要广告费,也把稿子发了。”

  据《财经》记者获知,针对仇子明的通缉令于2010年7月23日由遂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签发,这份已发往全国的通缉令包括仇子明的出生年月、籍贯、地址、工作单位,并称:“2008年以来,该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及公开散发传单,诋毁某公司,严重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其行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名。”

  王胜忠称,凯恩股份并没有就记者采写的报道与报社或上海记者站负责人直接沟通,而是采取要么恐吓记者,要么想危机公关“摆平”报社等手段,最终竟直接通过公安机关通缉记者。这是对公权力的滥用,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严重践踏,全社会应对打击报复记者事件“零容忍”。

  王胜忠表示,媒体记者代表了公众利益。《经济观察报》一向敬畏手中“公众知情权”的公权力,从不敢滥用。本报记者仇子明针对凯恩股份的报道采访扎实,证据充分。如果《经济观察报》记者在新闻采访原则下的工作,都会遭到打击报复,可想见凯恩股份在当地是如何一手遮天,不尊重基本社会规则。

  王胜忠呼吁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介入此事,查清凯恩股份存在的问题,还原事实真相。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援引自现行《刑法》第221条规定,即“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认定此罪。该条款同时规定,凡触犯者“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7年8月12日,“纸包子”假新闻事件的始作俑者訾北佳即获此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1000元。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告诉《财经》记者,对于损害企业信誉罪,最高法院应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于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触犯法律,什么情况下不触犯法律,做一个界定。因为知情权不等于言论自由,它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在一些复杂的报道上应当允许有一些疏漏。在保障企业权益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应当有一个平衡,这样也有利于企业维权。

  “目前,中国没有新闻法或者大众传播法,新闻报道的边界模糊不清。”喻国明认为,一般来说,报道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媒体,而非其从业人员。目前大量记者被起诉,是企业的一个诉讼策略,为的是给予记者群体一个威慑的作用。

   (主管编辑 丁补之 网络编辑 刘玥)

附:

经济观察报严正声明

      本报获知,本报记者仇子明被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为名,列为刑拘在逃人员,进行网上通缉。针对此事件,本报现发表声明如下:

  一、 本报记者仇子明因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新闻报道而被网上通缉,本报深感震惊,对记者仇子明及其家属的状况深感担忧。作为负责任的媒体,本报一向秉持理性、建设性的报道理念,我们相信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应为仇子明和所有记者所遵循;

  二、 作为公众公司,凯恩股份负有准确、完整和充分信息披露的义务,公众享有知情权,媒体有合法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力。在报道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和记者多次受到利诱、威胁。对于有人试图借助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威胁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我们表示强烈谴责;

  三、当地公安机关作为掌握公权力的机构,应该审慎合法行使公权力,维护公民权利;

  四、本报正在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等机构申诉,反映相关情况,并呼吁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采取维权行动,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保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五、本报感谢公众和媒体同仁对本报和本报记者的关心和支持,并将利用一切合法手段捍卫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正当采访报道权,共同维护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

                                             经济观察报社

                                             2010年7月28日

  (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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