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郁林:从民诉角度看中国律师现状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0年07月20日 16:20
未来,一是自治,二是参与,三是策略。

  现在我讲讲我们感兴趣的话题,我们之所以讲刑事诉讼法是因为我们的环境越来越严峻,当时我表态,民事案件上,律师的问题也更加严峻,也非常复杂。而且从前瞻的角度看,也许民事律师所面临的风险不像刑事律师这么大,所以他们某些方面更少敏感性,规范意义上更有可能趟出一条路来,这也非常好。

  关于两个规定

  我大概说一下司法部的两个规定对民事律师的影响,我讲的不光是民事诉讼、民事案件中的实现,和纠纷结果完全无关的,不在我谈的内容。

  四个方面对执业律师有影响,而且对职业解决有影响。

  一是收费的上限(待会儿说原因),这可能导致优秀的律师和差的律师无法分出优劣来,甚至有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

  二是它对应律师在仲裁委兼职的限制性规定,直接导致过去贸易仲裁委员会有大量的律师,不仅是对律师行业有限制,而且规定了仲裁员,如果你做了仲裁员就不可以在同一家仲裁委,仲裁机构做其它案件的律师,律师就面临选择,如果我要保留律师的职业就拒绝去做任何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仲裁是社会进程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这可能对仲裁事业发展非常沉重的打击,而能兼任仲裁的律师是律师行业里非常优秀的,而且有些人是在律师行业里得不到尊严,得不到贡献社会公益的机会,他们愿意来做这样的事业,是一批从道德、能力非常优秀的律师来做仲裁员,现在是致命的一击。

  三是虚假承诺、误导,使他受到制裁,这对律师帮助当事人评估风险,帮他承担风险来参与民事诉讼也是一个打击。

  四是伪证的问题,我从价值的角度来讲也非常讨厌伪证的,我自己做了十年专职法官,也做了十年兼职的仲裁员,实际上始终跟律师打交道,只是打交道的方式、角度不一样,我也非常讨厌伪证,而且应该对伪证进行制裁,但由于对伪证确认的程序、标准一系列的东西都保留了巨大的空间,没有明确的标准,所以,就会导致选择性执法的问题,可能会变成一个借口。所以,民事律师同样会受到这个问题的困扰。

  这是一个最新的影响,我还稍微介绍一下民事司法改革的动态,大家刚才讲到刑事改革的动态是在倒退,民事司法的改革也在倒退,尤其明显的是,从03年以来,我们连续一系列的官方文件和实践改革方案,这几年我一直在跟踪,在各地法院跑,包括跟最高法院司改办、研究室各个部门在接触。可以看到这个阶层里一把手和最高法院的精英阶层,以及下边跟风的最下边的阶层之间其实一直在暗中博弈,整体方向不是太一样,但总体方向是在倒退,尽管有一批精英在试图延缓倒退的速度,但仍然没有挡住这个倒退。这有几方面:

  1、大调节模式。如果司法制度是依赖于调节,而不是依赖正确事实,不是以裁判为主要目标的,那么司法专业化不再有意义,至少律师角色要重新改变。今天上午很多老师讲到律师是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作用一是适用法律,二是程序,三是建构法律事实。这在大调节模式已经没有这个力量,没有条件施展这个能力。履行将来要做什么,在现在的环境下有可能为未来社会自治体系拓展空间。

  2、司法专业化参差不齐了,我听到精英阶层不断跟我们说傅老师我们怎么办?我们20多年来建立的专业队伍就这样被瓦解了,我们很灰心,有些话我们不便说,你们希望多说,我们只能把我们的理念放到一些制度里,尽可能减缓这个速度。独立更不要提了,我们有这几年以来,包括人民法院报的,我们给他写文章的,他们也不再向我们要文章了,因为司法独立,专业化不提了,我给你写什么?没有办法写了,所以就不再写这个问题了。

  3、检察院的监督在不断强化,07年民事诉法的修改,把再审程序强化到很重要的位置,整个改变了上下级法院的职能,强化了民事诉讼法的职能。现在的检察院非常强势,不光介入到审判领域,而且现在在执行等各个领域非常强势,可以看到,他们以监督名义下的划分司法权、分解司法权的倾向被我认为是一种倒退。我也看到了贺老师刚才讲到的,我们学者里的分化程度非常大,尤其那些在各地挂职的学者整个都是蜕变,我们非常伤心看到他们不光不务正业,只要改变他位置,他们马上就改变了自己的立场,不再像学者。

  之所以出台这样的东西,包括政治的倾向,政治动因我们不用多分析,还有就是本位利益。大家刚才都讲到律师协会,因为这十年以来我就一直参与以北京仲裁委为主推进自治化、民间化的旗帜,我们一直指导这个事情的成立,我们知道利益相关者延缓它的成立,如果不能实现自治,就尽可能阻挡它的自治,还有一批靠着国家吃饭的仲裁委是大多数,一旦他们成立协会,和律师还不一样,律师能够实现自治的话,你们可能是两极分化,你们在里面的发言权,里面优秀的屡试不一定占多数。看怎么投票,自治是第一步,自治之后的程序设置,投票权都应该做非常详细,非常细节的建构才能真正实现目的,否则仲裁委这种情况,良币是一两片,劣币是大部分,那么自治不可能实现,即便自治大家最后也会屈从于这个行政机关,资源决定一切。

  4、技术原因。

  对于律师四个方面的影响,我们有可能良性地解释这个规范的出台,可能有一部分是为了实现一个很好的目的,在立法技术上没有办法实现。比如收费的上限,我们现在的收费确实太混乱了,在民事案件里,可以市场化,是我和客户之间的事情,是可以收费的,收多少是我们之间的事情,但在民事案件里,如果你作为败诉方承担的损失应该有官价,我只保护官方的价格,而剩下的东西是你和客户之间的事情,德国是这样的立法模式,就是指导价格和市场价格是相结合的,这是一种引导性、刺激性的控制模式,而不是一种强制性的控制模式。

  关于误导的问题

  究竟是用市场来控制虚假承诺,还是国家直接去控制?仲裁兼职的问题,北京仲裁委这个控制权应该交给各个仲裁机构自己去规定,北京仲裁委就在这里建制,但应该有统一的规范,还有很多细节我们没有办法展开。我们看到很多的立法宗旨是好的,但最后列出来的法律在制度上逆反了自己的立法宗旨。

  律师在民事案件里的角色,除了总体的角色,它到底是官方的角色,是为社会服务的还是当成为个人服务的?我们在座的每个人都有答案,是非常清楚的,之所以官方答案不清晰,我觉得一部分可能是政治原因,另外一部分和我们这个职业的分工,就像手工业还没有从工业里完全脱离出来独立有关系,本身这个社会和政府二元结构没有建构,律师这个职业从法官、检察官的角色混同,包括一部分法官做了一般律师的事情,反过来让律师做一部分法官的事情是情理之中的事情。理解这个问题上,技术上,我们可以期待,就像手工业慢慢强大到可以确定职业范围的时候就相对清晰了。这是从社会分工意义上解读的,不完全是政治性的解读。

  从律师角色角度来说,一是它诉讼外的角色,一是它诉讼中的角色,诉讼外的角色,我觉得到目前为止更主要的是在社会自治体系形成过程中律师应该做什么,我们现在期待已久,参与已久的人民调解法出来之后非常失望,我们看到官方认定,具有执行力的调节协议只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而我们期待一个律师,只要有执业准入标准的那些法律执业所主持下的法律调整都应该具有强制力。政府不会相信没有任何组织的人达成协议,我们没有临时仲裁,让任何人主持下的调节认为有执行力,认为有风险太大,至少有一个执业准入资格,有行业管理,比如律协组织下的调节应该具有执行力。目前这个行业,人民调解法我们非常失望。但司法部已经说了,这还要讨论,否则所有放在一起,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慢慢推进,下一步行业调节,律师调节会进行改进。

  我一直行业调节、律师调解放在目前体系建构下,目前的调解是建立社会自治体系,法院现在的功能也是多角色的,他无法承担,不但是能力不对,整个社会分工也没有构成,所以,我们认为要看得更长远一点,我们也很希望律业能在这部分有更重要的建树,包括志愿者。律师想要在社会自治里发挥更重要的自治,行业自治,就是行业本身要取得社会信任也是很重要的。

  关于诉讼

  上午有位老师谈到的刑事诉讼里的情况,我们是差不多的,民事因为是平等主体之间,所以律师能大致形成一个对抗,尽管依然是职权主义,在走回头路,法官能动,但大家出去开会的时候,对这个符号的内涵认识还是比较清楚的,不管怎么能动,民事案件里能消极到什么地方,能动到什么地方,我发现真正运用能动的法官,在做的法官,提出口号的人,赋予的内容是完全不同的,包括解释法律,在有裁量权,自由心证,不是刻板地把证据等同于书证,这些即便是消极司法内涵下也是应有之意,大家不要恐慌,至少在民事案件里,能动司法的符号我们完全可以赋予它重新的含义。

  除了我们延缓倒退的步子之外,还有推进的方面,相信各位律师都有看法。前十年司法改革把责任推向了当事人,实际上证明责任的推进,我们看到它的进步意义,但也有一个负面影响,就是它的责任赋予了当时人,就是结果赋予了当时人,但获得证据和事实的手段没有给当事人,我们没有证据开释,没有向对方当事人获得证据的合法手段,更没有向第三方,比如银行获取证据的手段,手段没有给他,结果给他了,导致伪证的情况出现。由于民事诉讼制度非政治化,继续推进这个制度的建构,只是注意力没有建构,大家冷淡了,不考虑这个问题了,但技术上还是要储备。换一把手之后,我们在民事案件领域还是有希望再往前推进的。

  一个很重要的是群体事件,这是民事案件里律师目前在中国无法有所作为的,目前群体案件当然有政治因素,我现在能够做的始终是这样的,把我的理念放在技术那边,当我有机会参与立法的时候,我从头改到尾,每一点一滴地改,最后发现功夫到家了,最你给别人节省了成本,就像律师给法官起草了判决书,你的文件就变成了他的文件。我现在说到我参与的经验,也是希望后边马上要讲的,律师哪些地方可以做事,有机会做的,但现在的律师没有做到,做得不够。

  比如关于立法,其实每次草案发到各个律师事务所,你们扪心自问,拿到草案的时候,有几个人认认真真从头改到尾,花一个行其道两个星期时间改草案,没有电子文本的时候我重新打印出电子文本再进行修改。

  我们特别期待,每次参加立法的时候跟法工委说要有律师参与,我们举了很多案例,没有律师的参与,你的程序法的改革最后在实施的过程中肯定会遭到阻碍,现在律协拿到了文本,各律师事务所也拿到了文本,你们可以埋怨律协没有组织。如果我们每个律师事务所都能改出你们的东西,有一个共同的呼声,我相信是能够起作用的。

  未来,一是自治,二是参与,三是策略。

  就是把个人的问题和职业问题分割开来,把人和事分割开来,把普通事情和敏感事件分割开来,分别去讨论,这样我们可以分块一步步转移过去,不要一揽子交易,这样的失败案例很多,我从若干群体诉讼成功和失败总结出来的,凡是把请求切碎了,切成7、8个最后能赢3个,后面5个败,如果一揽子交易最后可能全败。在不需要政治化的地方尽可能去政治化,不要把自己正常的执业行为自己炒作成一个政治行为,否则就会欲速则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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