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日记”主角韩峰被“双开”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0年03月15日 15:56
韩峰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

  【《财经》记者 高胜科】颇受关注的“局长日记”主角——广西烟草专卖局销售管理处原处长韩峰已被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

   3月14日,新华社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获知上述消息。

   此前一日,韩峰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决定逮捕。

   经检方初步查明,2002年至2010年2月,韩峰在先后担任钦州、来宾两市的烟草专卖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发包办公大楼、办公网络建设等工程中,为承建商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承建商的贿赂。涉案金额共计48.2万元,以及一套价值30万元的商品房。

  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侦查中。

  现年53岁的韩峰毕业自广西大学中文系,曾担任原钦州地区行署专员秘书,后被调入任钦州地区烟草局系统任职,并先后担任局长秘书、办公室主任,以及崇左、贵港、钦州等三市烟草专卖局局长。

  2003年2月,来宾市烟草专卖局成立,韩峰被任命为第一任局长。2009年1月,其被调任广西烟草局法规处处长,同年12月,调任销售管理处处长。

  2010年元宵节期间,小范围流传三个月后的“局长日记”在互联网上被广为转载。此日记为第一人称口吻,跨度为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间,其中记录韩峰曾与多位女下属、同事之间的情色关系,以及收受贿赂等内容。

   2010年3月1日,韩峰被停职接受调查。3月9日,广西南宁市检察院正式对他立案调查。

  根据《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据此,韩峰的受贿罪名若成立,将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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