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规范商业银行薪酬体系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0年03月10日 17:23【《财经》记者 张曼 李梅影】为遏制银行冲规模重收益而忽视风险控制的冲动,银监会下发银行薪酬监管文件,将风险成本控制指标纳入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和业绩指标。
3月10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下称《指引》),要求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
其中风险成本控制指标成为监管重点。该指标至少应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这也是银监会监管金融机构风险的重要指标。
负责制定《指引》的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把风险控制指标引入商业银行绩效考核的原因在于,本次金融危机表明,许多国家金融业不当的薪酬制度安排导致了金融机构的过度冒险和逐利行为,并造成金融机构稳定性下降和行业波动。
该人士表示,《指引》并非“限薪”,而是引导商业银行制定与风险控制相适应的薪酬机制,《指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有关措施都是为了督促商业银行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不断完善商业银行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防止激励不当或激励过度、与风险挂钩不足而导致银行员工产生冒险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商业银行高管的部分绩效薪酬将会延期支付。对于商业银行高管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管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该负责人解释称,商业银行的收益在当期即体现,而风险则在后期暴露,因此延期支付高管绩效薪酬的方式有利于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根据《指引》,商业银行薪酬将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变薪酬包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各种激励,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
另外,《指引》将商业银行全行绩效薪酬与风险成本控制指标相挂钩:风险成本控制指标有一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有两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实行下浮,高管人员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幅度;有三项及以上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除上述要求外,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
《指引》涉及的经济效益指标则按国家有关规定选取;而社会责任指标一般应包括风险管理政策的遵守情况、合法性、监管评价及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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