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建议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0年03月04日 09:48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占国民总收入比重较低并仍在不断下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扩大,这种“结构性收入分配不公”已经成为一个全社会普遍关心和关注的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民生改善、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也关系到居民消费能力的提高,关系到国家经济增长长期依赖投资、出口的现状能否改变。1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把“深化改革、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之一。如何通过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进一步调整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将是我国当前宏观调控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此,我们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就业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资本所得偏多、劳动所得偏少,是目前我国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中的最突出问题。低收入人群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工资所得,要增加他们的收入,就要在努力增加就业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为此,政府应在执行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并积极推动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只有提高以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广大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才能进一步的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突破“调结构”中的瓶颈。

  二、进一步通过税收等收入分配杠杆对收入分配结构进行调整。税收政策应当是改变初次收入分配调节机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目前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仍有很多不健全之处,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加大所得税再分配功能,开征遗产税和奢侈品税,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对建立工资增长机制的中小企业明确给予减免税优惠等等,都是合理调控国民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提高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三、进一步降低部分政策性垄断企业的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金融、能源(电力、石油)、电信、运输(铁路、民航)、基础建设等领域的国有垄断企业在以其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的同时,这些企业的员工也享受着高薪和丰厚的福利,其收入在初次分配上缺乏明显的公平。政府应通过强化税收、上缴红利、薪酬政策等调控手段,平衡垄断国企与一般国企、国企与国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如:将上缴红利企业的范围扩大至金融企业,提高国企上缴红利比例,对红利征收及监管立法规范,细化、公开资本预算,征收红利纳入公共预算由民众分享等,运用这些行政手段降低这些垄断企业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社会财富,再通过赋税减免、二次分配等方式提高向低收入人群特别转移的比重。

  四、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国民收入分配不仅包括拥有工薪收入的城镇居民收入分配,还包括广大农民的收入分配。实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建立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才能遏制和扭转城乡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趋势。在初次分配中增加农民收入,一要继续提高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加大粮食直补等农业补贴力度;二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设,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在二次分配中增加农民收入,则需要政府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政策性倾斜和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农村社保、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和农村公共设施的投入。

  五、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在二次分配中的作用。虽然经过近年来持续的加大投入,但我国政府公共服务支出总体仍然不足,迫使居民用自身的收入来支付快速增长的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二次分配中强调的公平,就是要靠政府加大公共医疗、教育、社保等的财政投入,强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再分配功能。在建立以社会救助、全民医疗保障和全民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公共财政也应优先投向民生领域,特别是用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等标准,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等,保障低收入群体或无收入来源者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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