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审黄光裕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0年02月26日 20:27权钱交易
在此次被提起公诉之前,黄光裕案已累计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罪名屡有变化。
黄光裕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黄光裕、杜鹃涉嫌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许钟民涉嫌内幕交易罪、泄漏内幕信息罪、非法经营罪向北京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以被告单位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黄光裕、许钟民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2009年5月31日,检察院审查结束,被告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罪罚明了之时,同年7月和10月,黄光裕案却两次被检察院退回公安部门补充侦查。
2009年12月24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通报称,该院在审查中发现黄光裕等人还涉嫌其他新的犯罪事实,故而移送相关部门继续审查。此后黄光裕被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1月6日审查结束,黄光裕新增单位行贿罪,而同案嫌犯许钟民减少了非法经营罪。
起诉书称,2006年至2008年,黄光裕指使许钟民请托原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相怀珠,要其在对鹏润地产、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有关案件办理中提供违法违规的帮助,并先后两次单独或指使被告人许钟民给予相怀珠款、物共计人民币106万余元。
除了直接送钱外,黄光裕、许忠民还将中关村重组的内幕信息泄露给相怀珠及其妻子李善娟(均另案处理)等人。2007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使用其个人股票账户分七笔买入12万余股,成交额181万余元。
另一项被指控涉嫌单位行贿罪的事实,即是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通过原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的靳红利(另案处理)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处处长孙海亭行贿100万元,向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梁丛林及其同事凌伟各行贿50万元。
正是这一指控串联起2006年黄光裕兄弟首次被查风波。
2006年国庆前,北京市公安局根据审计署审计材料,对黄俊钦的“新恒基系”和黄光裕的“鹏润系”立案调查,查封其全部资产。国家税务总局的调查方向之一,就是“两系”房地产公司涉嫌偷税漏税一事。
《财经》记者获悉,黄光裕的代理律师分别为杨照东、李默,杜鹃的代理律师为许昔龙,许钟民的代理律师为赵国华、刘东根。
据检方指控,黄光裕被控三宗罪中,非法经营罪“情节非常严重”;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黄光裕为主犯,杜鹃、许忠民系从犯;行贿罪“情节严重”。因无认定的立功表现,这位前内地首富或将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家被告单位或被处以高额罚金。■
黄光裕三宗罪
内幕交易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非法经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行贿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报道详见3月1日出版的《财经》第2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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