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森: 限制政府财税权 中国人做不到吗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0年02月04日 13:57 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其核心不是“不能也”之问题,而是“为”与“不为”,“要”与“不要”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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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人们常常谈起转变中国经济发展方式,总觉难度很大。其实,要害是减税富民,使中国逐渐走向依靠民富和内需所主导的增长方式,关键还是要限制政府的征税权。换言之,在宪法和政治程序上对政府的财政预算支出有实质性的约束。
不少人说,欲限制政府征税权和预算支出,中国人做不到,那是西方的玩意。但是,只要读一读中国近代史,我们就能发现,限制政府的征税和预算支出权,中国人在晚清时就做到过。在两次鸦片战争之后,尤其是在甲午战争失败后,慈禧太后和晚清皇室发现不改革不行,最后决定试行君主立宪。根据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的研究,在1907年晚清政府实现宪政政制之后,由清政府自己建立的资政院就曾迫使清政府放弃其独立财权,并将当年清政府的财政预算核减掉了7790万两白银,据说这相当于当年清廷预算的三分之一。这在当时是一项非常了不起的事!因为,尽管当时中国才刚刚试行君主立宪制,但晚清的资政院就能做到这一点,这说明中国人也完全能够做到“税权法定”和用宪法规定的程序来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和预算支出。
对今日中国社会来说,要实现富勒所憧憬的那种“良好法治下的文明秩序“,要达致滕尼斯所说的“法理社会”,要建设哈耶克和伯尔曼所说的“法治国”,要从改革税法和改革政府的财政预算体制开始。限制政府的征税权,使政府的财政支出透明,并受民选代表的制约和审议,并最后投票通过和批准,20世纪初大清政府的资政院做到过,在21世纪的“现代中国“,我们当然更能做到。香港现在不是已经做得很好了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核心不是“不能也”之问题,而是“为”与“不为”,“要”与“不要”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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