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严重枉法将被开除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0年01月28日 09:36【《财经》记者 高胜科】最高法院近日颁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下称《条例》),根据此《条例》,“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法调解”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违纪行为将受到更加严厉的处分。
最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表示,出台此《条例》旨在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
《条例》共分三章111条,对相关违纪行为的处分方式加以规定,其中包括,违反政治纪律、办案纪律、廉政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等行为,以及失职行为、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等行为。
较之最高法院以往的纪律条规,《条例》中增加了“插手、干预、过问案件”、“向审判执行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殴打辱骂涉诉上访人”以及“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等条款。
对于法院最易出现问题的审判和执行两个环节,《条例》亦多处提及。比如,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十六条规定,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月19日刚刚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其受贿一罪便是源自在案件的审判、执行过程中,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钱款390万余元。
《条例》中的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规定,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则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此前,最高法曾陆续制定了一些纪律处分规定,包括《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条例》颁布施行后,上述条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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