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正义之辩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0年01月22日 18:30
司法问题,偏离了用法律解决的方向,这是李庄案中矛盾发生发展的总根源

  张思之/文

  粗读李庄案,得鲜活印象:主持审判的法官,支持公诉的检察官,两位辩护律师,在被告人李庄参与下,无不做了恰当精到的“演练”。十多个小时的唇枪舌战,嬉笑怒斥,对法律问题的理解互存歧义,对证据的态度颇有区别。

  一审判词则提供了虽不典型但却生动的判例,证明非法不公的程序无助于实现辩护职能,不可能达到实体公正。其基本内容印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博士十年前提出的著名论断:“在法律时代,背叛正义所需要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一是曲解法律,一是玩弄证据。”他讲得动人心魄,多么中肯。谨针对李案,试举两三个要点,略加分析,就教于各界人士。

  人们记得,那篇以《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为题的报道,于不经意中透露出一个消息:李庄一到重庆,即受到非法监控,随之而来的是“陪同”会见,监视监听,全程录像(庭上不予出示),收集加罪律师的证据。办案律师,顿成异己;异议歧见化为异端邪说,于是“抽调(三个)专案组、(一个)总队、(三个)分局的民警组成专案组”,意欲痛歼。而被控律师并不“知己知彼”,面对阻力,操作中又少了点理性修养,抗争中更缺乏适度节制,于是陷入重围,顷刻之间,惨遭灭顶。专案组用兵之神速,未闻先例。司法问题,偏离了用法律解决的方向,这是李庄案中矛盾发生发展的总根源。

  专案组办理讼事的成败得失,只须做历史的考察,应知其恶。法治时代,这无疑是极其落后的审判制度、组织形式,而今重拾,实属倒退。

  专案整治李庄,声势浩大,却少不了检举人龚刚模。龚是否曾受刑讯,实是案中焦点。一审中不审不问,有违审案理讼常规。比如有无刑讯的鉴定,法官未经质证,判词硬下结论,只好语顾左右,说:“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也不能说明‘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是被刑讯逼供所致。”不否认龚体有“伤”,且“系钝性物体所致”,那为什么不查问:他被押于监所,是谁用哪种“钝物”致他受的伤呢?为什么要“致”他成“伤”呢?公诉人一句“造谣”就让事实真相滑过去了。法官予以支持,根据却是:“公安民警、医生的证言,在押人员身体检查情况与龚的供述相互吻合,因此应断定不发生刑讯逼供问题。”

  果真如此么?姑且不论民警,医生证言未经质证,身体检查之说不无疑点,总之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何况它与龚刚模同案犯樊奇杭当庭历陈惨受刑讯的情节,天差地远,而樊奇杭的供述与当初龚本人告诉律师的情况又绝无二致,“相互吻合”,有什么理由不予采信呢?

  我们的辨析引发出要害问题:龚刚模的“检举”是否真实?无妨研究一个细节:一审判词认定,“公安机关因办理文强一案提讯龚刚模时,他揭发了李庄教唆其编造被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可是,此前那篇《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认定的却是另一番情景:龚在狱中突然表现沉闷,连续数日,终于在忍无可忍的状态下,按下警铃,举报了李庄律师。据知跟着还写了书面举报,先不说这份书证竟也未当庭交付质证,这里接受口头与书面检举的只能是看守所警员,绝非承办文强案的专案人员。至于对检举人的心态描绘和具体实施的细节,差别之大,不言而喻。两种不同说法形成的矛盾折射出“检举”本身确有重大瑕疵。作为推断事理的法官,怎么可以轻信某种说法而不过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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