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为基金销售费用定新规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12月17日 10:36 证监会发布新规,禁止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
【《财经网》/北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2月16日发布新规,禁止基金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鼓励实现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要求基金公司将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与现行做法保持基本一致;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增列短期交易的赎回费,抑制短期交易;同时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允许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尾随佣金),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管理规定》将于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称,在就《管理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部分机构建议保留一次性奖励。但考虑一次性奖励是以基金交易为基础计算,而非以保有量为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激励机制可能诱发销售人员引导投资人频繁申赎基金,损害投资人利益;且由于其支付缺乏规范,存在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潜在风险,因此中国证监会未予采纳。
此外,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针对基金公司冲刺年终规模排名现象,提醒基金公司不能一味追求规模,要始终坚持持有人利益至上的理念,在综合考虑自身投资管理能力、风险防范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合适的基金销售规模。规模大小不是衡量基金公司优劣的主要指标,基金公司作为专业投资机构,一定要有成熟的投资理念、良好的治理结构、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严格的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
(《财经》记者 林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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