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部门强化个税征收 个人转租房屋所得将征税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11月26日 14:53
国家税务总局称此规定为规范税收政策,减轻个人承租房屋再行转租税负,同时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

  【《财经网》/综合专稿】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将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称此规定为规范税收政策,减轻个人承租房屋再行转租税负,同时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

  通知称,当前,一些纳税人出于谋利或者其他目的,将所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赚取租金差价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类现象,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个人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是财产租赁所得的成本,《通知》明确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为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租金。

  通知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问题也重新进行了明确,即: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近期,财税部门开始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同时,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据专业人士分析,这部分费用如果计入工资收入,可能会导致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因为这部分“补贴”收入纳入工资管理后,意味着不再是“职工福利费”,而进入“计税工资”范畴。根据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不计入税前工资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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