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收获迟到的胜诉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11月04日 19:41
就在达能与宗庆后签署和解协议当天,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裁决,达能赢得娃哈哈商标转让和使用权,这个迟到的胜诉难撼这场百亿资产争夺的大结局

  【《财经网》上海专稿/记者 赵何娟】来自斯德哥尔摩的一份迟到判决,给达娃之争增添更加戏剧的色彩,但对于日前已经宣布“和平分手”的双方而言,已很难改变大结局。

  9月30日,就在达能与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签署和解协议当天,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下称SCC)作出裁决,认定宗庆后与娃哈哈集团等严重违反了相关合同,使达能因不正当竞争蒙受了重大损失。

  根据《财经》记者看到的裁决书,SCC支持达能对其合资公司中方伙伴——均为宗庆后控制的公司——的多项裁决申请,包括确认达娃合资公司对娃哈哈商标的使用权,要求娃哈哈集团以及宗庆后个人立即停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娃哈哈商标的行为,并继续完成对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权转让。

  这一有利于达能的判决仅比和解协议晚了几个小时。9月30日上午,在中国商务部主持下,达能与娃哈哈集团签署协议,同意终止现有合资关系,达能将其在各相关合资公司51%的股权出售给中方合资伙伴,其转让价经多方证实为3亿欧元(约合30亿元人民币),大大低于此前达能方面12亿欧元(约合120亿元人民币)的要价。

  在此之前,达能在这场已经拖了两年之久的商标权和股权之争中表现强硬。

  达能与娃哈哈集团在1996年成立合资公司,娃哈哈集团签署协议,同意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后因中国当时法律限制未能及时完成商标所有权转让,双方再签协议,约定在转让得到国家商标局正式核准前,“娃哈哈”商标由达娃合资公司独家使用,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任何他方使用该商标或转让该商标的任何权益”。而达能调查发现,自2001年以来,娃哈哈集团未经合资公司同意,已将“娃哈哈”商标许可给至少87家企业使用。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纠纷由此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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