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获准发行 券商IPO门槛有所调整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11月03日 14:41中国证监会2008年发布的证券公司IPO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IPO当时提出了两项具有量化意义的指标。在具有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方面,要求:公司上年度经纪业务、承销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等证券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两项业务收入水平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或者经纪业务、承销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业务中至少有一项业务收入水平位于行业前十名。在具有良好的成长性方面,要求:公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净利润增长率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之上。该项要求自2009 年开始执行。
根据以上指标,2008年上报证监会的山西证券符合指标。目前,德意志银行和山西证券设有专营投行业务的合资公司中德证券,山西证券持有三分之二的股份。今年9月末上报证监会发行审核的兴业证券,则不符合证监会的审慎原则规定。兴业证券2008年的承销保荐和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均未达到行业中等水平,其净利润增长率2008年也低于行业排名中位。
不过,《财经》记者从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处了解,由于近期中国证监会对其2008年的审慎性原则进行了完善,部分硬性指标做了修改,这为兴业证券等券商IPO上市铺平了更宽道路。
最近发布的《关于完善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的通知》(下称《通知》),将具有较强持续盈利能力改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具体内容修订为:公司上一年度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两项业务水平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或者至少有一项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十名;同时,将其中两项业务的“收入”口径作为衡量标准进行了淡化。
《通知》在“具有良好的成长性”要求方面,修订为: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一项业务净收入增长率近两年位列行业中等水平以上;将对公司整体净利润增长率的要求,改为对单项业务增长率的要求。
一位证券行业分析师认为,上述修改可以看出,证监会放宽了券商IPO的门槛,更加强调券商有差异化的核心竞争力。
上述硬性指标的修改,为证监会掌握券商IPO的口径提供了灵活性。证监会历来视证券公司为其管辖的重要机构,也多对其重点呵护,未来将有更多中小券商得以进入首发上市的队伍。在这一背景下,兴业证券通过发行审核的几率也将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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