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打黑大审判】黎强团伙涉黑案庭审结束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11月01日 12:40
涉黑罪举证出现遗漏,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涉黑指控

  【《财经网》重庆专稿/记者 贺信】黎强团伙涉黑案经过六天审理,于10月31日23时许方告结束。法官们现在面临一个新问题:如果公诉机关对黎强团伙两件重要指控不成立,团伙性质将如何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黎强团伙构成涉黑犯罪,提供的事例主要有两单。

  其一是去年重庆“11·03”重庆出租车罢运。

  起诉书说,2008年11月2日,黎强安排公司副总何永红召集公司旗下出租车分公司开会,会上传达消息称11月3日全市出租车汽车将会发生集体停运,并有人在停运当日对营运的出租汽车进行打砸。

  会议还要求分公司经理在当晚召集所有的车主开会传达。第二天,渝强出租汽车公司参与了停运,部分车主和驾驶员还对正常营运的出租车进行打砸。

  但10月29日法庭质证期间,公诉人并未就这一指控出示任何证据。有辩护律师提醒法庭,庭审程序中是否出现遗漏。公诉人沉默以对。法官则隐晦地说:“法院对任何犯罪事实的认定,都建立在证据基础上。”

  此前,何永红曾向法庭陈述称,在渝强公司内部会议前,他参加了由重庆市交委、市运管局和市出租车协会召集各公司负责人出席的通报会。这个通报会说:有关部门已经掌握了11月3日可能出现罢运的信息,要求各公司做好各自驾驶员、车主的思想工作,且有情况要及时向政府汇报。

  何永红表示,渝强公司后来的会议,是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召开的。会上公司还和车主们签订了责任书,要求车主不得参加罢运行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机关不对起诉书中提到的内容出示证据,即意味放弃了对黎强组织策划“11·03”罢运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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