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公布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10月02日 15:36【《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刘京京】继目录之后,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格终于公布。
10月2日上午,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共涉及296种药品、2349个具体剂型规格品和3000多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零售指导价格。零售指导价格自2009年10月22日起执行。
45%的药品降价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2009年8月18日,卫生部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下称《目录》)《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等一系列文件,标志着基本药物制度开始正式构建。
《目录》共有307种药品,包括205种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还有102种中成药,自9月21日起施行。按计划,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且销售基本药物时,不允许再加价15%。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发改委官方网站上表示,与现行价格相比,此次约有45%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价格下调,平均降价约12%;约有49%的品种价格未作调整;还有约6%的品种,属于社会普遍反映因价格低廉而出现短缺的药品,适当提高了价格。
不过,此次定价并非“一锤定音”。根据基本药物制度的设计,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所用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各省级政府将根据基本药物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进一步确定本地区的具体零售价格。
该负责人还表示,《目录》中的个别品种没有公布零售指导价格,主要是公共卫生类用药,以及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和一类精神用药,属于政府定价范畴,且已公布过价格,因此未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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