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以调解结案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9月24日 15:22 此案开创了由社会团体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功立案的先例
法院还在调解书中专门设定了检查督促条款: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每30天,被告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必须向法院书面报告本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并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报告。
示范意义有待观察
此前的9月1日,同样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的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在贵州清镇市结案。由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职责,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当庭撤诉。
在前述两个案例之前,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社团组织作为原告的环保公益诉讼都被法院拒之门外。法院通常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会拒绝受理。因此,前述两起案件受到了海内外舆论的高度关注,被认为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重大进展。
不过,尽管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创了成功先例,其行动的示范意义仍有待观察。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环境保护部主管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其现任主席、副主席和名誉主席中,有多位现任和前任党政高官,其规格之高,非一般民间社团组织所能比拟。
无锡中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原告资格的阐释中,也特别提到“国家批准的主要职能”这一依据。按目前中国的体制,成立社团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
对于“国家批准”这一提法如何理解,决定着环保公益诉讼之门能开启多大空间。
就在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获得立案后不久,一家出身草根的民间环保组织——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也开始尝试环境公益诉讼,但至今尚未立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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