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醉酒驾车死刑案终审改判无期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9月08日 15:44【《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朱弢】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终审被改判。
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诚悔过表现,判处其无期徒刑。
孙伟铭究竟该当何罪?
社科院法学所刘仁文认为,成都醉酒肇事司机孙伟铭的行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防范恶性交通事故不能依靠重刑
四川在线在对判决结果报道中称,宣判后,孙伟铭当庭大哭。
孙伟铭的大哭来自于其命运的改变。就在一个多月前的7月23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以同样的罪名判决孙死刑。孙伟铭案成为全国首例因交通肇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后,判处死刑的案例。
从死刑到无期
成都中院判决认定,自2008年5月开始,孙伟铭长期无证驾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醉酒后驾车在成都市区内穿行,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仍继续驾车逃逸,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此次事故共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
成都中院认为,孙伟铭醉后驾车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肇事后逃逸则更是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放任、无视甚至蔑视的意识,不是简单的犯罪过失,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遂课以死刑。
法院的一审判决做出后,即引起巨大争议。被告人孙伟铭及其家属当即表态要上诉,律师也认为量刑过重,而受害人家属则以集体起立高喊“立即执行”来显示对判决的支持。而网络和社会舆论,以及法律专业界人士也意见各异,争议纷纷。
此后,孙伟铭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一审判决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以及一审量刑过重等。
8月27日,在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主持下,三家受害者家属拿到孙伟铭的先期60万元赔款,联名签下《谅解书》交给了孙伟铭的代理律师。
9月4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据新华网报道,在此次庭审中,检方认为孙伟铭罪行严重,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严惩。但检方同时表示,综合考虑本案的各种因素,建议法庭不宜对孙伟铭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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