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再次征求意见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9月07日 19:56
拟将部分报保监会批准的门槛由10%降为5%

  【《财经网》/北京】《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保监会9月7日公布了《办法》的第三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18日。本次修改有不少条文增删。

  《办法》将部分报保监会批准的门槛由10%降为5%。《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保监会批准。此前修订版中报批的比例均为10%。

  原先规定为,保险公司变更持有公司股权总额不足10%的股东,应当在转让意向书或者协议书签署后的10日之内,向保监会提交材料进行股权变更备案登记。

  而根据新修订的《办法》,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5%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的15日之内,就股权变更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

  在投资入股方面,保监会新增了限制关联交易相关的条款。《办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

  第十二条规定,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同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东出资规定更为明确。根据第六条,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而此前的规定中并未明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股东资格方面,保监会也做了一定修改。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中,删除了成立三年以上和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增加了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要求。

  第二版修订稿中,投资人为金融机构时,应符合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新修订稿中将“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改为“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此外,保监会还对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资质进行了规定,具体条件包括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财经》记者 曹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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