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处理央企衍生品风险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9月01日 11:07国资委在这个问题上似乎有些操之过急,处理并非妥当。 1、从合约法律角度而言,原签署方为国资委下属当事公司,国资委作为股东直接发函给交易对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看起来似乎有威胁的味道。 2、交易前国内相关法律并未有相关商品衍生产品条例,因此无法可依,属于灰色地带。我不是法律专家,但似乎应以双方签署合约为基准。 3、从公共关系管理而言,“保留不付款的权利”是我能够听到的最差的表述了。给国际投资者的第一感觉是政府支持违约,非同小可 。4、问题是国内投资者从事衍生交易非一天两天,那么先前赚钱的衍生产品做何处理?难道意味着外资银行也应“保留不付款的权利”。5、信用不施,纠缠小利,有损大国形象。更何况石油已经回归70美元,市值亏损已经大幅缩小。 6、较优的处理方式应让涉案企业与外资银行谈判,从合约法律效力方面入手,通过商业谈判解决。我的判断是外资银行起诉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即便成功,几乎没有任何的好处。难道能去国内查封资产?难道敢于在衍生产品名声日益狼藉的背景下继续扩大影响?想想雷曼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诉五矿的案例,想想美林与宝洁的衍生产品官司。
《财经网》声明:本版评论仅系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财经网》立场。
- 上一篇: 明晰财政资源的政策目标和评价标准
- 下一篇: 伯南克是个好科学家
更多关于 衍生品 的新闻



视频
手机《财经网》
Linkedin
Facebook
Mixx
Yahoo Buzz
Twitter
校内网
豆瓣网
开心网

朝鲜经济出了什么问题?
谁偷了经济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