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评估规范中外合作办学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8月06日 22:38【《财经网》北京专稿/实习记者 张艳玲】国内五花八门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鱼龙混杂,令学生和家长无所适从。为解决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诸多问题,教育部近日发文,要求全面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这是教育部首次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评估。评估对象是依法审批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同时也评估“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
教育部指出,首先要以办学单位“自我评估为主”,自我评估报告要公示,接受主管部门、学生、教师以及社会的监督。在此基础上,教育部将随机抽查一些办学机构和项目,实地考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不合格”三种。
在评估中,教育部分别从“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师资队伍”“培养质量”等方面设置了评价指标,用于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招生和学籍管理、文凭证书管理、师资队伍、教学方式等。
“合作办学”招生问题多
中外合作办学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在中国境内向中国公民提供教育服务的活动。其初衷在于引进国外办学理念、培养模式等,满足中国公民的教育需求。
现实中,中外合作办学主要包括设立独立机构办学和依附国内高校设立项目两种。目前,中外合作办学大多采取“1+3”“2+2”“3+1”“3+2”等模式,一般是在国内高校学习一至三年,然后再到国外大学学习一到两年,即可获得相应毕业证书或学位。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行学历教育的项目,一类是非学历教育项目。目前问题集中于学历教育领域,尤其集中于高等学历教育领域。
2003年9月1日施行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而学生在完成学业后,可获得国内大学或国外高校的学历、学位证书。
在中国开放中外合作办学初期,出于利益追求和信息闭塞,国内一些公立高校常常不论对方资质如何,纷纷与一些国外三流、四流大学“合作办学”,一度呈现“拉来洋高校就挣钱”的乱局,同时也招致外界对公立高校利用自有资源牟利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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