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维权遭遇制度瓶颈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8月05日 22:01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难扩大
如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一旦工伤发生,劳动者通过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即可得到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补偿及多种津贴,用人单位的事故风险亦被有效分散。
一项似乎明显有益于劳资双方的制度,却未能按照立法初衷,普及所有用人单位。除了宣传不到位、用人单位心存侥幸,制度本身或仍有缺漏。
《报告》指出,工伤保险缴费方式难以适用于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群体,是工伤保险扩大覆盖范围难的一个原因。据了解,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和浮动费率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通行的做法。但由于农民工群体流动性极强,且农民工往往跟随包工头打工,与施工单位没有直接联系,不论是认定劳动关系还是计算工资总额,操作难度都很大。又例如,服务行业中大量存在的小私营业主,要一一计算职工工资总额并确定浮动费率,对工伤保险工作人员是很难完成的任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仍然要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则是其不愿参保的另一重要原因。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五到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部分待遇外,用人单位还需承担包括受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报告按照北京市的标准做一计算,如果农民工因公致残为八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49556元,用人单位还要承担72828元。这不仅导致单位不愿参加工伤保险,还额外增加了纠纷环节。
征求意见中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做出了一些有益尝试。
一是加大了对不参保企业的惩戒力度。除了责令限期参保、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违规企业还面临着滞纳金、上年度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乃至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对此改动表示肯定。但他同时强调,行政执法的力度大小、能否执行到位等,都会影响其结果。要让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还应惩罚性的增加用人单位对受伤职工的赔偿。
惩戒之外,加大制度本身的吸引力至关重要。当前,一些地区在工伤保险缴纳方式方面提供了好的经验,如北京市要求建筑行业需按建筑工程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农民工参保。报告建议,应根据农民工等灵活用工的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缴足或按照定额收取保险费的灵活性规定,以保证农民工参保。
在具体的赔偿责任方面,修订中的《工伤保险条例》拟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转为工伤保险支付。佟丽华亦对此表示肯定,但他仍进一步建议,在提高缴费费率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并提高待遇,增强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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