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获立案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29日 22:25
在今年7月之前,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领域,社团组织作为原告的环保公益诉讼都被法院拒之门外,中华环保联合会首次打破这个困局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罗洁琪 秦旭东】7月28日,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在贵州省清镇市法院获得立案。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原告身份,状告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该案缘于今年5月清镇市群众的举报。举报人对中华环保联合会称,位于贵州省清镇市百花湖风景名胜区一尚未完工的冷饮厅加工项目,对周边的生态环境构成潜在威胁。

  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调查结果显示,1994年,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向冷饮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约定,土地上的项目应在1995年11月15日以前竣工。若逾期一年仍无法完成,该局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

  但时至今日,该项目一直未完工。2009年7月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委托律师致函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议其履行职责,以消除该建筑对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但未有结果。

  7月2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清镇市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履行职责。7月28日,法院决定受理此案。

  据《财经》记者了解,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受理社团组织作为原告的环保公益行政诉讼。

谁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所谓环境公益诉讼,一般是指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的情形下,公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实践中,这一维权路径障碍重重。据现行《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的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也规定,原告必须是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或者组织。所以,如果个人、团体等不能证明自己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往往会以原告主体不适合拒绝受理。长期以来,环境公益诉讼鲜有个例,只有少数地方的法院受理过由检察机关出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周珂告诉《财经》记者,环境污染事件最大的特点是损害了公共利益,以私利受损为立案标准,限制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范围,导致维权举步维艰。

  事实上,以自己的名义打环保官司也非易事。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人数众多,但受到的损害呈现出“利益分散”的特征。单个受害者如果所受损害额不大,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往往不愿提起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亦表示,环境公益诉讼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主要由专业的社团组织来开展。社团的天然使命就是维护公共利益,在人员和资金方面也有优势。尽管行政机关或者检察院都应该有权提起,但是他们毕竟会受到自身职责的限制。

  但是,在今年7月之前,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领域,社团组织作为原告的环保公益诉讼都被法院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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