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拟推出海洋环保信用制度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29日 20:53 主要针对海上石油平台等作业单位,一旦被列入警示名单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但陆源污染并未被纳入拟出台的这一制度
【《财经网》上海专稿/记者 于达维】今后,被列入海洋环保警示单位名单的企业,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申请贷款、发行股票、再融资等活动时也将受到限制。
7月28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草案)》(下称《草案》)。《草案》中规定,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信用制度,对海上作业单位的海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海洋环保诚信单位和警示单位名单。
厦门市海洋渔业局局长蔺海清表示,由于海洋具有流动性等特点,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导致海洋环保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惩戒失信、激励守信,可增强社会监督及制约。
《草案》中提出,对被列入海洋环保诚信单位名单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政策扶持和荣誉表彰。对被列入海洋环保警示单位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在其申请贷款或者申请发行股票、再融资等活动时,有关部门不予出具环境保护核查证明。
《草案》还要求建立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核或者核准时,应当组织对海洋环境和生态影响程度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相应的海洋生态补偿意见,并监督实施。
对于向自然水体、沟渠、海域、雨水管网排放污水超标的,《草案》规定,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不过,海洋环境的污染来源有诸多方面,而海上作业单位只是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主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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