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海开始服刑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29日 19:21
由于陈没有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7月28日零点,对陈同海的死缓判决正式生效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王和岩】在秦城监狱,61岁的陈同海从7月28日凌晨开始了他的服刑生涯。

  7月15日,这位曾风光一时的中国石油界显赫人物——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下称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028,香港交易所代码:00386,下称中石化股份)原董事长,因收受1.95亿余元贿赂,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缓。

  法院判决显示,1999年至2007年6月间,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石化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石化股份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70万元、欧元30万元、美元156万余元、港币1.78亿余元——以上折合人民币共计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陈同海论罪应判死刑,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从轻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按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期。

  由于7月25日为周六,因此,7月27日是陈同海上诉的最后期限。此前有媒体报道,由于陈同海没有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7月28日零点,该判决正式生效。

  《财经》记者致电陈同海的辩护律师——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高子程,高拒绝证实陈同海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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