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水泥仲裁案求解员工持股问题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21日 20:10 海创以2.04亿股海螺水泥A股,抵偿平安信托27.11亿元债务;所涉纠纷源于海螺集团改制后的员工持股“历史遗留问题”
在外界看来,此次纠纷很大程度上是因2006年平安信托的受托资产选择了通过海创注入海螺水泥,海创作为“二传手”似乎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尤其令人不解。
海螺水泥董事会秘书章明静解释称,上述四家公司的由信托代持的职工股权在海螺水泥上市前就已形成,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而2006年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平安信托才将四家公司股权转手海创进行定向增发的。
一位信托业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2002年《信托法》颁布以后,很多公司都通过股权代持信托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但是,证监会对于信托公司参股上市公司的态度一直比较谨慎,尤其是对即将上市的公司,一般不允许信托公司作为其原始股东,其原因就是信托代持“不透明”,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2005年以后信托方式的股权激励已逐渐减少。至2006年时,证监会曾明文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不过,2006年的这一严格规定,如今又有一定程度的放开。因而此次作为仲裁结果,平安信托得以再次持有海螺水泥11.54%的股份。
然而,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平安信托披露,其与委托人海螺集团工会签订信托合同的时间并非董秘所指的海螺水泥上市之前,而是2006年6月28日,即其转让股权前的一个月。并且,信托合同只须经委托人、受益人向其提交书面申请,即可终止。然而,在这份报告书中,依然没有透露受益人的具体情况,受托人平安信托的一切行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
也就是说,2010年5月26日,海螺水泥的该批股份解禁后,受益人可以随时要求平安信托终止合同,在取得巨额收益的同时不暴露自己的身份。其幕后的真正受益者,可能永远都是个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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