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水泥仲裁案求解员工持股问题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21日 20:10
海创以2.04亿股海螺水泥A股,抵偿平安信托27.11亿元债务;所涉纠纷源于海螺集团改制后的员工持股“历史遗留问题”

  【《财经网》上海专稿/记者 马静婴】一份仲裁裁决书,将让平安信托以2.04亿股的持股数,跃升为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585,香港交易所代码:00914,下称海螺水泥)的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11.54%。

  海螺水泥7月17日晚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创)与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平安信托)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有仲裁结果。7月15日,芜湖仲裁委员会裁决海创以其持有的海螺水泥2.04亿股A股抵偿平安信托应得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7.11亿元。

  中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平安信托和海创也分别于7月21日晚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而这一简单表象背后,还隐藏着海螺水泥的母公司——海螺集团改制时员工持股的利益博弈。

二次转手
  平安信托和海创的合同纠纷与三年前海螺水泥的一次定向增发有关。2006年7月,平安信托与海创签订协议,平安信托以38.3亿元的价格转让其所持有的安徽荻港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权、安徽枞阳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权、安徽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权及安徽铜陵海螺水泥有限公司31.86%的股权。同月,海螺水泥董事会通过决议,向海创定向增发2.88亿股有限售条件的A股股份,以收购上述四家公司股权,增发价格为13.3元/股,总金额即38.3亿元。

  在受让上述股权前,海螺水泥本就是其控股股东。定向增发后,海螺水泥拥有了四家公司100%的股权。而在这两笔交易中,海创在向海螺水泥转售四家公司股权的过程中,未获任何溢价。

  2007年5月,海螺水泥完成定向增发。7月,平安信托与海创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海创在海螺水泥向其发行股份三年后的三个月内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每年支付1%的延期支付补偿金。若违反协议,海创将以定向增发获得的2.88亿股股份抵偿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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