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招打击捂盘惜售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20日 14:00
《暂行规定》对上海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做出细致规定,并强化惩戒机制,意在增加房地产供给,平抑房价

  【《财经网》上海专稿/记者 陈中小路 实习记者 刘冬】针对近期上海房价的迅猛上涨,上海开始出招,多方措施连续出台。

  7月19日晚间,上海市房管局公告,出台《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规定商品房的销售方案须经备案并在售楼场所予以公示,区县房管部门则应通过销售方案备案和房地产登记等措施,制止开发商捂盘惜售。

  这份《暂行通知》对目前上海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做了细致的规定,除了重申一些已有规定,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并强化惩戒机制。

  上海市房管局称,此举是针对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少量多批、捂盘惜售、虚假交易等现象有所上升,希望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接近该局领导的人士表示,虽然这只是规范销售过程的举措,但决策本意仍是通过加强监管,促进开发商推盘力度,以增加供给,平抑房价。

惩治捂盘惜售
  《暂行规定》重申了严格执行“3万平方米”的有关规定,即商品住房项目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

  上海市房管局称,此举是为防止开发商“少量多批”。为此,当地房管部门将在预售审批系统内设置“门槛”,凡不按规定申请预售的,预售审批系统将不予受理开发企业的预售申请。凡达到预售标准不足3万平方米的或者“尾盘”等情况,经房管部门审核后,将视实际情况才能“放行”。

  《暂行规定》再次强调,对于已达到规定条件但无理由长期不申请预售,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将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涉嫌捂盘惜售的,房管部门将按规定发出《行政告知书》,责令开发企业限时办理相关销售手续。同时,违规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时应当予以整改,捂盘惜售行为将被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此外,为防止开发企业以保留房屋的方式变相囤房,《暂行规定》要求,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列明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保留自有的情况,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对于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房屋,则规定在取得大产证前不得再申请上市预售。取得大产证后,需上市的,应当作为二手房纳入网上备案。

  易居中国分析师薛建雄认为,以前开发商在推出房源以后,政府才能从销售环节进行监管,而从此政策本身来看,楼盘从开始全盘营销时就将接受监管,开发商少量多批、捂盘,以及无理由加价的难度和空间减小,有利于政府从供应环节和价格方面同时进行调控。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提出的部分条款,其实是2007年上海楼市上涨时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重申,但此后在实际操作中,并未严格落实。

  基于此,佑威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陆骑麟称,这次的老调重弹最多起到警示作用,并不会对开发商形成实质性的压力,而且政府其实并没有足够精力监控所有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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