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海一审被判死缓(更新)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15日 13:26
受贿金额近2亿元人民币,法院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从轻判处死缓,其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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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王和岩】7月15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同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认定,1999年到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70万元、欧元30万元、美元156万余元、港币1.78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法院认为,陈同海论罪应判死刑,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从轻判处死缓。

  宣判后,陈同海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财经》记者获悉,该案此前于今年6月12日在北京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检方指控陈同海在1999年至2007年6月间,涉嫌收受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1.9573亿余元。

  据旁听者介绍,庭审中陈同海对所犯罪行全部予以承认,陈同海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高子程、刘家众两位律师为其做了罪轻辩护。律师强调,陈同海是为了国家利益敢于承担风险的人,也是为国家利益作出巨大贡献的人。

  不过,两位律师均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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