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规范境外机构设境内外汇账户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14日 16:38【《财经网》北京专稿/实习记者 王紫雾】国家外管局明确允许,境内符合条件的全部中外资银行,均可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
国家外管局7月13日晚间在其网站上公布《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境内所有符合资质的中外资银行,均可以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指令等直接办理,但从该类账户存取外币现钞或进行资金结汇,仍然需要账户开立地的外管局核准。
上海外管局经常项目管理科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原有法规,除少数具有特殊资质的中资银行,不允许其他中资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同时,因历史原因,外资银行可从事该项业务,不须经外汇局批准。
据中国银行相关业务工作人员介绍,中行以前就有该类业务资质,在操作方面把关很严格,对于该类账户的转账、外汇收支等操作都会要求客户提供详尽的资料背景,如相关贸易合同等。结汇环节一定要外管局批准,因此监管机构仍能对账户资金进行有效管制。
这位工作人员认为:“无法结汇的话,这些外汇在境内不过是账户上的一个数字而已,不会引起太大风险。”
《通知》的征求意见稿曾于5月公布,经过两个月的讨论后终于尘埃落定。征求意见稿中曾强调,境外个人在境内银行非离岸业务部开立的外汇账户,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但《通知》定稿仅仅把“境外机构”定为受规范的对象。
上述中行工作人员表示,由于个人账户允许进行现金存取等操作,在监管方面更为困难,因此控制较为严格。但他同时也指出,由于外汇方面法规数量庞大、内容复杂,也存在部分小银行因不能全面了解法规,从而擅自进行外汇业务违规操作的现象。
《通知》要求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境内银行应通过该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账户内资金按规定纳入开户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国家外管局此前称,截至2008年底,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已超过10万户,但一直没有统一规定予以规范,使得这些外汇账户无论是在主体性质识别、总量统计方面,还是在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隐患,金融动荡情况下更容易成为外汇资金大量进出的渠道。
国家外管局表示,银行业对此表示欢迎,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有利于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支持境内银行和企业扩大业务、应对危机。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认为,如此规定将有利于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进行境外资金运作,保障其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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