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如何落到实处?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13日 17:15一系列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缘于社会转型、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分配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王锡锌指出,从许多群体性事件个案处理来看,责任领导的态度也是决定事态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他们能够在事件发生时,甚至在事件处于萌芽状态时就给予足够的重视,并用积极、开放的态度处理,本可以避免大规模冲突的发生,至少可以使冲突得到及时化解。
《规定》中明确了领导干部要被追究责任的七种情形,王锡锌认为,这种以结果为主要评判标准的规定,实际上对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责任领导应从后果出发,注意方式、方法,此外,所有参与事件处理的干部,都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因为只要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偏差,都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那么,无论其他环节作了何种努力,主要领导仍要被问责。
王锡锌说,从过去多起群体事件的处理中可以看到,目前许多领导干部面临突发事件,都是以应急、补救的思维着手处理。事实上,“亡羊补牢”固然需要,但地方治理中还须更加积极地引入预防机制。
王锡锌认为,《规范》的实施,的确对领导干部在处理公共问题方面带来了新的挑战,提高了领导干部开展工作的标准。要求领导干部们以更加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突发事件,不躲不压,采取化解的方式,争取将事件在最短时间、最小范围内解决。
从《规范》的具体内容看,如何发挥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是问责制度能否切实发挥效果的关键。其中,最核心的举措就是引入有效的公众参与,采取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的处理方法,实行从以“管理”为主到以“参与”为主的“参与式治理”,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王锡锌指出,从这一意义上讲,尽管《规范》仅仅列举了七条适用问责制度的刚性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暗示着新的地方治理思维变革已经萌发。■
《财经》记者 刘志洁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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