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如何落到实处?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13日 17:15【背景】在群体性事件连续高发之际,一部与此有关的干部问责规定应运而出。
7月12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外公布。这份规定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对党政领导处置群体性事件不当的问责。
《规定》明确,对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问责的情形包括以下七种: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应对群体性事件,最核心的要求就是引入有效的公众参与,采取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的处理方法,实行从以“管理”为主到以“参与”为主的“参与式治理”,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他说,中办、国办颁发文件,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引发“群体性事件”实行问责,这一规定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其原因在于,最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规模越来越大,尤其是最近发生的“瓮安”和“石首”事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处理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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