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该给消费者“后悔药”吗?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10日 15:43
王卫国:放“权”给消费者,会带来买卖双方共赢的局面

  然而,针对有专家提出,需要对住房、汽车等商品的消费授予“后悔权”,王卫国院长认为这并不妥当。因为这类商品的购买不存在“一时冲动就掏钱”的问题,因此并不属于“消费者冷静期”制度适用的那种消费行为。还应明确,这里的“后悔”与“销售欺诈”所涉及的退货行为有根本不同。

  王卫国认为,从立法技术上讲,在界定“后悔权”适用范围时,表述上可能更适合采取列举的方式,将适用于该法规的商品或消费形式一一列举出来,同时排除特殊商品,而未提及的商品不适用该法。法律涵盖的商品范围,可以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补充、更新。他特别强调,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现阶段,法律适用范围应该适当缩小,才能保证对交易双方负责。

  此外,如果涉及耐用消费品,应将产品区分为“全新”和“已经使用但不影响第二次销售”两种情况。如果商品并没有被使用,这时消费者要求行使“后悔权”应该是免费的。一旦对这类退换货行为收费,也就限制了“后悔权”。如果商品已经被使用,但不影响其第二次销售,商家可以适当收取使用费。这样可以避免消费者滥用“后悔权”,影响商家正常经营。法律不应保护那种恶意行为。

  王卫国指出,中国许多城市已经在尝试引进“后悔权”制度。统计表明,这些城市商家的销售额有所增加,盈利也呈增长趋势。因此,可以认为,放“权”给消费者,会带来买卖双方共赢的局面。■

  《财经》实习记者 刘志洁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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