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该给消费者“后悔药”吗?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10日 15:43 王卫国:放“权”给消费者,会带来买卖双方共赢的局面
【背景】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有学者建议,对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如网络购物),以及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如购买汽车、房屋等),应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引入“消费者冷静期”制度。
所谓“冷静期”制度,即允许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旨在消除买卖双方在产品相关信息了解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和决定,以及消费者因一时冲动而实施的不冷静的消费行为。
消费者欢迎“后悔权”,却又担心缺少配套细则的“后悔权”只是“空中楼阁”;经销商则担心,如果消费者滥用“后悔权”,可能会使道德风险大大增加,令商家蒙受损失,甚至可能扰乱市场秩序。
那么,“后悔权”到底合不合理?究竟应不应该被写进“消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认为,“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即所谓的“后悔权”制度,应该被写进“消法”。运行良好的市场有赖于信息的透明。“后悔权”的确有利于打破信息不对称,使市场变得更加透明,得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王卫国解释说,这里说的“后悔”,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先购买后签约的消费行为,如网络购物。其二,在各种促销手段轮番轰炸之下,消费者实施的不理性消费行为。“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就是给一些消费者反悔的机会。“从正义论的角度讲,在存在事实上不公平的情况下,法律要向弱者的一方倾斜,”王卫国院长说。
很多人直觉地认为,这样会损害卖方利益。王卫国指出,事实并非如此。消费者拥有“后悔权”,是对其购买行为施加正向刺激,鼓励其消费。一旦购买行为发生,更常见的情况是消费者趋向于保留这件商品。因此,“后悔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消费激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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