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英案终审维持死刑判决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06日 12:21 山东高院终审维持死刑判决,首都机场原董事长李培英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自首和立功情节未获认定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罗洁琪】首都机场原董事长李培英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案,山东省高级法院于7月6日上午9时宣判,驳回李培英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前,2009年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培英犯有受贿罪和贪污罪两项罪行。
2000年至2003年,李培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委托理财之机,先后三次私自从理财公司转走理财金累计8250万元,归其个人使用或实际控制,构成贪污罪。1995年1月至2003年11月,李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在资金拆借、银行贷款担保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钱款共计折合2661万余元,构成受贿罪。
一审法院认为,李培英受贿266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贪污款高达8250万元,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贪污赃款已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两罪并罚,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一审宣判后,李培英不服判决,于2月19日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于3月17日二审开庭。李的辩护律师在二审法庭上曾极力辩护,力求保住李培英一命。当日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李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上辩称,李培英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并没有给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因为其贪污罪名所涉款项都以撤资等形式收回公司的账上。其受贿行为也并没有给公司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李培英已经全额退还贪污和受贿的所有赃款。同时,其家属已经代其主动退赃,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人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赔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所得的,法院可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酌情从宽处罚。所以,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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