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实施细则出台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03日 21:57 央行将大部分业务直接审查权下放至具有代理、结算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港澳清算行的同业拆借申请则由央行上海总部直接审批
《细则》还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的人民币融资限额、购售限额等作了规定。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但央行有权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境内代理银行购售限额则由央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地的央行分支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人民币账户的具体来往事宜。
根据《细则》,央行惟一直接负责的审批业务,即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须经央行上海总部批准。
根据以上规定,境内代理、结算银行扮演了与试点企业和境外参与银行直接交流的重要角色,并且成为央行与具体人民币结算来往业务联系的中间环节,而央行仅负责对备案信息和境内代理结算、结算银行具体行为的监管。
央行如在检测中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向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代理银行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如试点企业、境内结算或代理银行确有违规事项,央行有权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如取消企业试点资格,或禁止银行继续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结算、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在办理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过程中,如有未按照规定办理人民币负债登记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在《管理办法》中提到,央行将就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业务建立统一数据信息库,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等六部委均有权共享数据库信息,达到协同监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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