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实施细则出台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03日 21:57 央行将大部分业务直接审查权下放至具有代理、结算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港澳清算行的同业拆借申请则由央行上海总部直接审批
【《财经网》北京专稿/实习记者 王紫雾】继管理办法公布后,央行7月3日晚间再次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意味着酝酿数月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细则》对《管理办法》中的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实施的要点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与说明。
根据《细则》,央行将作为主要监管机构,对账户开立、关闭等具体事项的实行备案制,具体审核权则下放给境内代理、结算银行。
《细则》规定,境外参加银行要开立、变更、关闭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均需向境内代理银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境内代理银行负责审查,审查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央行进行信息备案。同时,试点企业在进行人民币结算贸易时,其具体登记信息和贸易信息也需向结算银行汇报,经审核后同样须报央行备案。
此前,部分商业银行人士推测,央行可能会掌握人民币账户开立、关闭等事项的审批权。细则出台后,业内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将具体事项的审查权下放给境内代理、结算银行,无疑是提高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的体现。
该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要各地央行分支机构亲自负责这些账户的开立审批,不但办理时间长,而且给央行带来的工作量也很大。这是适当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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