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国资委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

参见《财经》杂志“财经速览” 2009年07月03日 21:36

可交换债定价机制明确
  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行为,国资委在《发行证券通知》一文中也提出了细致的规范要求,因为可交换债能够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交换成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如公开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及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都会对证券市场造成一定影响。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须符合国资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募集资金的投向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企业主业发展规划。

  通知明确了可交换债交换为股份的定价机制,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据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选取三个参考基准日主要是为了与证监会和国资委已有的规定相衔接。此前,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中,定价基准日为前1个交易日或前20个交易日,而国资委则选定的是前30个交易日。

  通知还明确了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对于身为非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以及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均须在董事会审议后和股东大会召开前,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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