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国资委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

参见《财经》杂志“财经速览” 2009年07月03日 21:36

  据新华社7月3日消息,为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国务院国资委3日出台三份文件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以杜绝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问题。

  这三份文件分别是《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据了解,《若干意见》对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给予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另两份文件则对涉及国有股东的资产重组及发行可交换债等事项分别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

超比例减持须报批
  股权分置改革后,面对全流通的市场环境,为了确保国有股东正确行使股东权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意见强调,国有股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行为,防止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发生。

  为防止国有股东低价出售、违规出售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意见要求国有股东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超过规定比例股份的,应当将包括出售股份数量、价格下限、出售时限等情况的出售股份方案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股东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方,其行为规范与否,不仅会直接影响所控股上市公司,而且会对资本市场的运行产生导向作用。出台规定旨在促使国有股东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做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表率。

  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的上市公司,意见要求,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国有股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持在上市公司中的控制力。必要时,可通过资本市场增持股份。而如果国有股东因转让股份致使国家对上市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国资监管机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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