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襄汾溃坝事故责任官员获刑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03日 16:49
原襄汾县安监局局长等五名官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尚有34名责任官员有待刑事判决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朱弢】7月1日,山西襄汾溃坝事故第二批责任人正式宣判。山西省襄汾县安监局原局长张新如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刑三年,其余四人也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襄汾溃坝事故发生于2008年9月8日,位于山西省襄汾县陶寺乡云合村的山西新塔矿业公司一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坝中淤泥倾泻而出,致277人死亡,四人失踪、33人受伤。后经查明,此次溃坝为矿方长期非法开采,并违规筑坝排放尾矿所致。

34名责任官员有待刑事判决
  据一审法院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法院刑二庭法官介绍,此次获刑的皆为襄汾县安监局官员,包括时任襄汾县安监局局长的张新如(获刑三年)、总工程师刘政民(获刑五年)、煤炭及选矿企业安全股股长王耀红(获刑五年)、安监执法队队长杨来成(获刑四年半)及临汾市安监局工业安监科科长侯春年(获刑三年)。

  法院认为,张新如等五人在明知新塔公司没有安全许可证和尾矿库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既不提请县政府对该企业予以关闭,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坝体存在的重大隐患,致使新塔公司非法生产和尾矿库重大隐患得以长期存在,最终导致了“9·8”溃坝事故的发生。

  2009年6月下旬,襄汾县法院曾对襄汾溃坝事件首批责任官员做出一审判决。包括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晓民等八名临汾市国土资源系统官员、襄汾县环保局监察八中队原负责人王刚、襄汾县陶寺乡原乡长廉会忠、陶寺乡原人大主席梁德灵、陶寺乡企业办原主任刘卫光等12人,因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分别获刑一年至五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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