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市再出新规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02日 22:53【《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曹祯】银监会对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做出相关规定,银行重返交易所债市将更近一步。
7月2日,中国债券交易网发布了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上市银行参与交易所市场债券交易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规定。
这也是银行重返交易所债市的第一份具有操作性的文件。
《通知》对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债券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明确指出,银行进交易所债市,相关业务经营部门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七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合格管理人,以及三名具有五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合格从业人员。
银监会特别强调,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的上市银行,不得进行股票类证券交易,以及因市场要素变化可能转为股票类证券的产品的交易,如可转债。
此外,如果银监会认为银行不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或者发现银行债券投资业务存在较大风险,则有权叫停其交易试点,或采取其他审慎监管措施。
1997年,由于交易所市场国债违规回购造成系统性风险,在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下,商业银行集体退出了交易所债券市场。此后,债市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二者的交易、登记托管都被分割开。
由于交易所市场债券主力投资机构的缺乏,加之债券品种匮乏,债券交易的活跃度有限,即便新推出的公司债,亦受到缺乏投资机构承接大规模债券发售的困扰。
今年1月19日晚,证监会和银监会曾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试点期间,上市商业银行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从事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品种的现券交易,以及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品种交易。■
(《财经》记者张曼对此文亦有贡献)
上市银行重返交易所债市尚无时间表(更新)(07月03日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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