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02日 17:29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出台,中行在香港、澳门两地的分支将担任人民币结算业务清算行

  【《财经网》北京专稿/实习记者 王紫雾】7月2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在其网站上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表明,经过长达近三个月的酝酿,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的实施细节终于尘埃落定。

  关于试点企业,《办法》规定,试点企业名单将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荐,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共同进行审核确定。为了避免风险,要求所选择的试点企业必须资信良好具有丰富的国际结算业务经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既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完成,也可以选择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

  香港方面则不会指定试点企业,境外企业也可利用香港这个平台参与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哈继铭指出:“人民币结算业务将使香港的市场开放度更大,这是毋庸置疑的;香港将是离岸金融中心。”

  经人民银行和香港、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香港地区的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根据《办法》,央行将与清算行重新签署有关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此前,中国银行有关人士表示,中行关于清算体系的安排已做好多方面准备工作,只待央行出台具体规定,便可确定实施的细节问题。

  同时,央行表示,清算行还可以向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如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境内结算银行亦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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